他山之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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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空墜物屬于特殊侵權
規(guī)定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你知道嗎? 近年來,高空墜物傷人、毀物的事件屢見不鮮,那些不辛的人、物所受的損害應當由誰來承擔?如何承擔?是否可能設計行駛責任呢?近日記者采訪到了四川謙亨律師事務所執(zhí)業(yè)律師曾正芳。 根據(jù)《侵權責任書》高空墜物歸于“物件損害責任》屬特殊侵權行為,適用過錯推定原則。所謂特殊侵權行為,是由法律直接規(guī)定,在侵權責任的主題、主觀構成要件、舉證責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權行為,應適用于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行為。而所謂過錯推定。亦即一旦發(fā)生改類事件,即推定物件的所有人、管理人、使用人負有過錯,若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 按照《侵權責任書》中16條規(guī)定,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,應當賠償醫(yī)療費、護理費、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,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。造成殘疾的,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. 造成死亡的,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。第19條,侵害他人財產的,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(fā)生時的市場他方式計算。
案列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2013年7月19日22時至次日4時許,譚某某在成都市武侯區(qū)人民南路4段9號科分院20棟1單元樓頂,先后多次向樓下投擲麻將、花盆、石塊等物品,將楊建華等人停放在樓下的4輛轎車砸壞,造成損失76000余元。 成都市武侯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譚某某隨意向樓下公共產所投擲花盆、石塊等重物,足以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、健康安全,并已造成他人財產損毀,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最終,法院判決譚某某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。 有獨無偶,2015年6月,吉林省四平市的何某某找來了與其雇傭、合作的閆甲、閆乙,承攬了王某甲在四平市鐵西區(qū)餐廳更換牌匾工程。三人于2015年7月5日早7時開始施工作業(yè)。當施工至18時30分許,何某某離開施工現(xiàn)場,并未在施工現(xiàn)場設置任何警示安全標志。此時吊起牌匾的鐵絲斷裂,牌匾從空中墜落,砸中行人吳某某頭部,經(jīng)搶救無效死亡。 經(jīng)審理,四平市鐵西區(qū)人民法院認為,被告人何某某、閆甲、閆乙在作業(yè)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(guī)定,因而發(fā)生重大傷亡事故,三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,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、10個月、8個月。 以上兩個案例不難看出,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案件中,責任主體不但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,甚至可能涉及承擔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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